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及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自筹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在校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观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内外维修工程。
第四条 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中单项工程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归口职能部门为学校基建处,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归口职能部门为学校资产后勤处。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的年度基建、修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各学院、各部门,凡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含院系等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学科建设费、科研费等项目),均须在当年度根据建设项目预算额度向学校提交下一年度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申请(包括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方案设计及其工程概算等),凡属重大投资的基建、修缮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经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项目库。
第六条 未列入年度基建、修缮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在当年实施,对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向学校基建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
(1)列入市级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
(2)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
(3)由学校自筹资金列支的,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
(4)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
第十条 不需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采用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造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施工招标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施工招标须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工程项目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原则上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工程项目造价3万元(含3万元)—1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三方比价采购;工程项目造价3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后勤处审批同意后采购。
第十二条 除本章第九条规定外,如确为学校急需突发的且依法不需要进入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邀请投标单位;
(3)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4)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建设现场、召开答疑会;
(5)根据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议标);
(6)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学校另行组建,评标小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其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标底以及与评标有关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以下单位不得承接学校工程项目:
(1)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2)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十七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可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按程序经批准签字后,根据第四条之规定的项目投资规模分别由基建处或资产后勤处留存,报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工程项目咨询、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应尽快启动工程项目咨询、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咨询、工程勘探、工程设计、装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均属于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类项目。单项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类费用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服务类招标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类费用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服务类招标须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单项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类费用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原则上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单项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类费用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比质比价原则,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建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应及时向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在初步设计报告的有关文件上签字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做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款项支付、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基本建设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依据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的,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纳入本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学校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工期优化,不得任意缩短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增减建设内容。对确需作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减建设内容的项目,应由学校基建处提前按审批程序向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领导小组书面汇报,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学校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领导小组汇报,说明超支的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经学校同意后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建处依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经相应的审批手续支付项目工程款,累计支付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80%左右。其他技术服务及采购等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方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竣工的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六章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三条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者约定为暂定暂估价的设备或材料,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招投标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采购。
第三十四条 对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价值较大或相对重要的建筑工程材料,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参与选型及价格确定的,须邀请建设单位一同参与。在价格、质量、性能、供货期等考评的基础上,经充分比较后最终确定供应商或厂商。
第七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向学校基建处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学校基建处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应由学校基建处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明显不合理取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学校基建处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调整结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建处应将施工单位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送交学校审计处审价。对于工程造价审核,学校审计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过程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学校基建处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凡是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般可采用全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对学校基建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做出核实及答复。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处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学校基建处和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
第八章 工程项目交接、保修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十二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学校基建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报送备案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规定提供的资料;
(6)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与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学校资产后勤处),同时办理工程项目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处在工程项目保修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建处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各种款项后,由财务处负责按最终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汇总表,再转交学校资产后勤处对竣工项目作固定资产帐,并报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或本市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试行。
附件1: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修缮项目校内管理流程图(适用于2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附件2: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修缮项目申请表(适用于2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附件3: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修缮项目招标文件确认表(适用于2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附件4: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合同流转表(适用于2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附件5: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修缮项目付款申请表(适用于2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附件6: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修缮项目竣工验收表(适用于20万元及以上项目)
附件7:上海健康医学院修缮项目申请表(适用于20万元以下项目)
附件8:上海健康医学院修缮项目招标文件确认表[适用于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项目]
附件9:上海健康医学院修缮项目三方比价确定表[适用于3万元(含3万元)—10万元项目]
附件10:上海健康医学院修缮项目合同流转表[适用于3万元(含3万元)—20万元项目]
附件11:上海健康医学院修缮项目付款申请表[适用于3万元(含3万元)—20万元项目]
附件12:上海健康医学院修缮项目竣工验收表[适用于3万元(含3万元)—20万元项目]
附件13: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与修缮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14:上海健康医学院基建与修缮项目建设廉洁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