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健医〔2020〕162号关于印发《上海健康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02000-2022-0039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0-12-28浏览次数:693

上海健康医学院文件
上健医〔2020〕162号


 关于印发《上海健康医学院 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部门,附属卫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现将《上海健康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健康医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

       2.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表

       3.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上海健康医学院

                       2020年12月28日


上海健康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5〕74号),《关于规范上海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行〔2019〕53号)的相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或学习实践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期间以自然天数计算,以离开常驻地当日起算,以返回常驻地当日终止。期间内与出差任务无关的自然天数不计入出差期间,相关费用及补贴不予结算支付。

 第四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前须填写《上海健康医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或《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审批事项包括出差人员(具体到人)、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具体任务等。教职工出差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各职能部门正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实施互批制度;校级副职出差由校级正职审批;校长出差由书记审批;书记出差由校长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结算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结算

 其余人员,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结算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个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结算。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等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出差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时,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的凭据。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的票据。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差旅费结算应当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的,出差人员则应向宾馆索取住宿清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凭据结算或选择领取补贴,凭据结算标准不得超过相关包干标准,领取补贴需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按以下情况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发放往返两日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发放往返两日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实践或到边远地区出差,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计算自然天数,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上述情况外,无住宿发票,一般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当天返回的,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一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行程不完整的,在有住宿费发票的前提下,由出差人做出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后,按住宿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发票未注明天数或无法提供住宿明细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七条出差原则上要采用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轮船),如确因出差任务需要或地理环境、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不含出租小汽车)前往的,应在出差审批表中明确提出申请,获批后可结算支付租车费。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部门和出差人员承担。租车出行的,按实际往返期间的天数领取伙食补贴,不再发放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按本细则规定填写《上海健康医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按照本细则规定结算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发,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审批事项(出差人、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具体任务)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结算,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结算;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结算。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差旅费结算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须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对差旅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结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出差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如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不按规定结算支付差旅费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出差,根据科研经费放管服的要求,按照《上海健康医学院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今后上海市如对《办法》进行修订,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健康医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

部门:

姓名:

出差类型

□会议□培训□科研□教学活动□其他

出差事由


出差随行人员


出差地点


拟乘交通工具


出差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时

至年月日时

食宿安排情况

  □食宿自理       □对方提供食宿       □其他,请注明:

经费预算及来源


部门负责人审批


 校领导/分管领导

 审批


备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表

部门:

姓名:

出差类型

□会议□培训□科研□教学活动□其他

出差事由


出差随行人员


出差地点


拟乘交通工具


出差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时

至年月日时

经费预算及来源


食宿安排情况

  □食宿自理       □对方提供食宿       □其他,请注明:

部门负责人审批


 校领导/分管领导

 审批


备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上海健康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