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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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1738


第一条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优化留学环境,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三条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学期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校际交流生,凡奖学金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由学校统一办理购买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在与海外院校或机构签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议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外国留学生的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鉴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第七条、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八条凡拒付保险费(也不提供已在本国国内购买海外保险的凭证)的自费留学生,将失去在我校申请市政府奖学金的资格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学校授权国际教育学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