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索引号:1602000-2016-0001

发布者:资产后勤处发布时间:2016-07-11浏览次数:353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卫生,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学校卫生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宣传和督查责任。学校学工部配合后勤保卫处做好校园环境的安全,配合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承担配合协调责任。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人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仓库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承包经营准入制和退出制,食堂管理实行“现场经理责任制”。

1、必须严格控制食堂出入口人员的进出,落实专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食堂,工作检查人员进出需做好登记制度;食堂窗户、水、电、气每天下班后要有专人负责关闭,并做好巡视记录。

2、由食堂经理对本餐厅饭菜质量、菜肴价格、服务态度、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负责本食堂、餐厅及安全生产、治安防范工作,并承担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责任。

3、食堂的服务宗旨是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并根据广大师生需求实行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不断调整花色品种,加强成本核算,开展文明服务,实行科学管理,逐步提高食堂经营管理水平。

4、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行政法规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5、营业时间要坚守营业现场进行指挥和管理,认真遵守食品物料采购规章制度,直接参与进货全过程,对食品来源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杜绝采购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货物和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成品原料,如购进的米面、肉、油等发现异常情况要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学校和主管部门,追查原因。

6、要认真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用工和发放员工工资,避免劳务纠纷。

7、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保障工作期间及宿舍内的安全。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考核,落实防火、防窃、防止食物中毒等安全措施。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安全生产、治安防范和卫生工作要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对要害、重点部位要严格按照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1、发现或者员工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2、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3、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5、食堂承包单位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6、餐厨垃圾如未按照规定处理或未及时交费,取消全年水电煤补贴。

7、由于食堂原因引起食物中毒或食品卫生、火灾等事故,食堂经营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5、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6、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8、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从业人员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现场经理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校方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校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校方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8、采购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给食堂的。

第十二条责任及处分

()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解除承包合同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食堂外包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资产后勤处、校办公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