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一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的稳定与和谐,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以及行政部门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学校工会依法、依规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教职工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领导与教职工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学校章程、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与奖惩办法;
(三) 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四) 民主选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成员;
(五)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 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应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二以上,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建设与发展、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力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二) 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 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 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撤免或者补选本选举单位的代表,按下列情况处理:
代表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应上述原因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按民主程序予以补选,由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并于下一次教代会的筹备会上予以确认,并公布。
代表如因学校工作需要,校内岗位调动,保留其教代表资格至届满。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
能正常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四)对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的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五)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校工会,经调查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教代会按照一个选举单位或者几个相关单位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该团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主席团人数不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提案交办和督办,汇总提案办理结果,向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配合学校开展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开展有关校务公开方面工作,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攸关制度出台前的民主征询、调查研究及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组组长、教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依法由学校在行政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九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7天送交代表。各代表组应当组织代表讨论,并汇总和整理讨论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进行反馈,并报工会备案。
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行政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或者由十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反馈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并负责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等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组织代表的选举、公布代表的名单。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闭会期间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四)负责代表培训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教代会结束,工会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再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审定,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