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5-10-19浏览次数:376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0524)和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上海市高等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预防、科学干预、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校育人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原则

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危机干预工作,应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发展。

(二)关爱生命。危机干预工作应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

(三) 整合资源。危机干预工作应在学校有关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整合校内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学生的家庭资源,形成合力。

(四) 快速反应。学校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面对危机事件或征兆时,均应立即做出积极响应,协同合作,尽可能减少伤害或不利影响。

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象

(一)概念界定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响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规方法无法有效应对,进而引起急性的认知、情感、躯体和行为等方面的失衡或危险状态。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度过危机的专业助人过程。包含协助危机当事人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预防心理危机复发及心理危机状态蔓延的危机后干预。

(二)具体工作对象

凡在校学生表现出以下倾向或行为,均为本工作制度所规定之工作对象:

1、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2、在新生入学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 病、伤害自己或他人倾向的学生;

3、因学业、毕业、就业等相关压力引发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

4、因家庭纠纷、个人感情危机或人际关系冲突等出现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

5、因经济困扰引发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6、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学生;

7、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

8、罹患严重躯体疾病且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9、因灾难事件或他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0、因违法违纪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1、因其他应激因素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对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应予以重点关注。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作为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一般应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宣传部、团委、保卫处、教务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卫生保健中心、各学院及校内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领导小组的职能:全面领导、部署和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并为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工作体系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实施危机干预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监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组织心理危机排查工作,汇总各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排查情况,对各学院上报的心理危机学生进行评估,协助学院对学生情况进行监控,必要时请专家小组讨论并制定干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意见。同时,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相关学生心理辅导等心理危机事后干预。必要时联系校外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有关专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判断评估、提出干预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信息监控与对外发布;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事项;

保卫处负责配合学生工作部(处)、相关学院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保卫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具有潜在危险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

卫生保健中心在必要时对伤员进行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学院心理辅导员、学生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本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学院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学生层面,应成立由心理委员、班干部、寝室长等组成的学生骨干队伍,在学院心理辅导员、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危机干预,实施朋辈互助。

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参与或配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1、心理辅导员培训

各学院设立负责心理工作的心理辅导员,由已获得心理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辅导员担任,并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定期组织心理辅导员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或组织校内外专家、专业人员进行案例督导与讨论活动,并将参与培训情况作为其工作考核指标(或继续教育学分)

2、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每年对学生工作人员、学生辅导员、生活园区管理员与学生密切接触或危机事件处理中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使其明确各自在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处理中的岗位职责和应对措施并将参与培训情况汇报学生工作部(处)作为辅导员述职考核指标

3、学生“心理委员”的培训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学院心理辅导员负责学生“心理委员”的队伍建设,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学生“心理委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由各学院记录、留存,并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构建多途径心理支持系统

学校和各学院通过医学心理学、心理健康等课程及心理讲座、学生心理社团及 “心理活动月”、团体心理辅导、朋辈心理健康教育等形式,在学生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正确认识自我、积极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如何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进行帮助和关怀。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并对存在心理困扰、心理障碍的学生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早期识别危机预警信号,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1、心理健康普查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同时通报各学院,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约见与访谈,以便多方共同关注或予以帮助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将每次心理健康普查报告及时报交学生工作部(处)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材料,由相关人员妥善封存、保管,严格保密。

2、心理健康报告

学生心理委员关心、关注所在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发现同学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向辅导员和学院心理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学生辅导员须密切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必要时须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跟进。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学生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报告,并知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请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酌情与学生家属沟通。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学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报告后,须对危机进行判别和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联系学生家属和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3、心理危机个案评估

学生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表现指标,及时与班级中出现类似表现的学生进行深入会谈。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学院心理辅导员、班级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须尽快约见做进一步的个别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在此过程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与学院心理辅导员、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须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诊/转介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所在区域区级精神卫生中心。

相关人员对相关记录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4、信息管理

对危机干预的工作对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学院心理辅导员须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院通报。

对于不愿意接受个别心理咨询的危机学生,由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员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须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数据库。

5、心理援助系统

学校利用各种渠道向全校师生宣传校保卫部门、卫生保健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联系方式以及心理危机援助的社会资源。保持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热线电话畅通。

(四)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1III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评估,对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特征,但仍有正常学习、生活意愿和能力者,启动本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辅导员——组织成立学生监护小组,并与监护小组一起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所在学院报告一次,并可要求学院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并经学院领导决策后联系学生家长;辅导员须教导参与监护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学院——召开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及时将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预案实施期间,学院应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该联系人向学院负责,协调和落实预案。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以适当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和评估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同时评估有无必要邀请精神卫生专家共同介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也应对学院的帮助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专业意见。

预案启动后,系、部、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应在一周内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上报学生处。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或协调;必要时召集学校领导、学院领导、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保卫处、卫生保健中心和家长等磋商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直接指挥当事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3)预案转归

经学院书面申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书面意见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经学院书面申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书面建议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应提高预案等级,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处)留存书面材料,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

2、Ⅱ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学生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评估,属于危机干预的适用范围,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对学习、生活明显缺乏兴趣,且涉及生命安全问题,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Ⅰ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系学院——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将部门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学院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学院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时,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情况下,学院每24小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书面报告1次;出现学院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同时,辅导员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校园网、社交网、公众网等)上的信息动态,谨防影响扩散,在必要时会同宣传部等部门妥善应对。

预案启动后,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前来学院(通知学生家属时要嘱咐家属暂不要单方面与学生联系)。家属赶到后,辅导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异常表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介绍自己的初步判断,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家属协商,由监护人陪同学生到市(区)精神卫生中心问诊。也可由学校邀请市(区)精神卫生中心医学专家来校出诊,医生来校后应先由教师、同学和家长介绍情况,再与学生面谈,评估学生的精神状况。而学院要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最终方案,参加人员包含家长、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处长、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保卫处负责人、卫生保健中心负责人、学院领导、辅导员和精神卫生专家。方案形成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均须在意见上签名。书面意见可包括学校前期的工作、对问题的评估意见、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家长应尽的义务、学院应尽的义务等。会后,学校须向专科医院申请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作为书面意见的附录。

若家长拒绝学校申请精神卫生医生协助的建议,拒绝转诊精神卫生机构,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学院老师可协助家长尽快办理休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学院相关老师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家长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应与家长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

若家、校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学院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学院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开展个别工作,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必要时联系学生工作部(处)帮助协调解决。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学院相关人员的报告,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各环节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相关人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安排学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挥当事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保卫处——必要时派出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针对事态发展,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

3)预案转归

经学院申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启动I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处)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Ⅰ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处)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学院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学院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保持即时联系。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立即由学院及保卫处共同派人陪护,送至最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救治。保卫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学生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学院应配合好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预案启动后,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保留电话记录)。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学生,应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建议其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学生工作部(处)帮助解决。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与学院辅导员共同开展紧急心理疏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学校其他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应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其他相关学生做好预防性危机干预,注意根据学生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进行适宜的、针对性的干预和疏导。

学生工作部(处)——与学院保持即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安排联系学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必要时赴现场指挥当事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本级预案启动后,学生工作部(处)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学校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3)预案转归

经工作协调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学生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但须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处)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4、信息监控与保密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学生工作部(处)应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学院向其他学生作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会同学校党委宣传部,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媒体)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材料。

必要时,学校领导小组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正确引导媒体对学校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禁私自在网上或向大众传媒发表言论。

(五)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1、对当事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1)学籍管理

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学校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由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专科医师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与此同时,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2)系统干预

前述当事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尤需密切关注。学院应定期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2、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学院通过团体辅导、个别交流、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防止危机蔓延。

3、备案和归档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五、附则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 —